局長信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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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依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,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,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以利查考:

  1.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。
  2.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3. 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
  4.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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